地下空间智能控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地下空间智能控制研究的学术交流和发展,吸引和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利用地下空间智能控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平台和实验条件,开展前沿性和基础性研究,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
第二条 中心以“地下空间智能控制”为主线,围绕感知智能、生产智能和决策智能三个方向开展研究工作,用以破解复杂地下空间面临的“全息信息感知困难”、“劳动强度大、效率不高、安全事故预警困难”和“重数据获取轻数据应用处理、缺乏企业决策大脑”的难题,保障煤矿、非煤矿山、地铁和隧道等地下空间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3月份发布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非本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验室鼓励与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联合申报,原则上不接受国内自然人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填写《地下空间智能控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申请书》,国内申请者需经专家推荐,经所在单位批准,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中心。国外申请者经专家推荐后可直接申报。
第六条 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 月1 日。对于确需持续较长时间方可完成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立项。
第七条 中心负责开放研究基金的立项、评审、验收与日常管理工作。通过评审立项的课题,由申请人与中心依托单位中国矿业大学签订项目合同。
第八条 开放研究基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九条 开放研究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课题经费使用应严格按批
准预算执行。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等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中心办公室每年对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末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对于不按期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研究进展迟缓、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要求限期改正,否则将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开放研究基金课题如果未能按期完成既定成果指标,将取消再次申请本基金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获得的成果归中心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并将开放研究基金作为其资助项目。中文标注格式为“中国矿业大学地下空间智能控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编号)资助”,英文标注格式为“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und of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Intelligent Control for Underground Space,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Grant NO.***”。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项目类型包括两类:A类,资助额度为2万元,每项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应发表1篇以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或2篇以中心为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的“三高”论文;B类,资助额度为1万元,每项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应发表1篇以中心为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的“三高”论文。
第十五条 对于使用中心公共实验平台的项目,应将所有实验过程的原始资料上交实验室存档。
第十六条 鼓励已获得中心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继续申请更高级别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到期后,应向中心提交项目材料,包括:
a. 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b. 发表学术论文证明材料;
c. 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
d.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十八条 实验室成立验收专家组负责对开放研究基金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审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